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25

问题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仲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申请人请求成立
B、仲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
C、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D、仲裁只有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制度,而没有仲裁前的证据保全

答案B,C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缺席决。可见,选项A错在了缺席裁决申请人请求成立。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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