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

admin2020-11-19  27

问题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答案A,D

解析  A选项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甲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的一方投资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丙公司如果起诉,应当自其知道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但是2008年3月3日是甲公司知道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之日,而非丙公司知道之日。   
C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见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查对象。   
D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40争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现行《行政诉讼法》中为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关键因素,属于行政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有权主动依法进行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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