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甲、乙、丙、丁4人计划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4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约定: ①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房屋折价出资15万元;丙以货币出资10万元;丁以劳务折价出资5万元; ②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甲对外签

admin2021-02-23  29

问题 2018年3月1日,甲、乙、丙、丁4人计划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4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约定:
①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房屋折价出资15万元;丙以货币出资10万元;丁以劳务折价出资5万元;
②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甲对外签订10万元以上合同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甲、乙、丙、丁4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3月10日,甲向当地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3月20日,当地工商局核准登记该合伙企业,并且颁发了营业执照。
该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①2018年6月,在乙、丙、丁3位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甲擅自将合伙企业拥有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设备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A公司,A公司不知道合伙协议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限制。
②2018年7月15日,丙提出退伙请求。7月20日,丙撤资退伙。7月21日,合伙企业接纳戊入伙,戊出资10万元,与甲、乙、丁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③2018年8月1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就丙退伙前发生的债务50万元,因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而要求甲、乙、丁、戊和退伙人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自己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债务,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丙表示自己已经退伙,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戊表示B公司的债权发生在其入伙以前,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④2019年8月,甲突然因病死亡,其唯一继承人庚只有13周岁。
问题:
戊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戊的主张不成立。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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