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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
admin
2015-06-01
28
问题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2014年试卷四第3题)
问题: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解析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可知,本案作为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丁区法院由审判员张某一人审理不合法。第二,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丁区法院未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由患有精神病的被告段某发表意见的做法不合法。第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丁区法院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帮助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以及第274条规定的:“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可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三种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3)审判时被告不满18周岁的案件。段某1980年出生,已满18周岁,亦不符合上述前两种情形,故段某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丁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案件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要求,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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