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卷二51题)

admin2019-11-02  29

问题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卷二51题)

选项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解释。
    A项,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即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语言的正确意义。“强奸”就文义而言,是指为满足性欲,强迫他人与自己性交的行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交在文义上属于“强奸”的涵摄范围。虽然在目前中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种行为并未按照强奸罪论处,但题目所问的是基于一种解释技巧能否得出特定的结论,并没有讨论这个结论本身是否是符合司法实践。故A项正确。
    B项,抢劫罪与强奸罪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所以基于目的解释的原理,两罪中相同的词语并不一定都会得到相同的解释。抢劫的暴力和胁迫是要达到足以使“一般人”难以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对象不限性别。强奸罪的暴力和胁迫则只要达到使“一般妇女”难以反抗的程度就可以了,因为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故B项错误。
    C项,当然解释,是指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题目中,抢劫宠物和抢劫小孩不属于同一个行为构成,此时不可以采用“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的方法。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中止行为阻止了归属于行为构成的既遂结果的出现。如果行为人采取了阻止结果出现的措施,但是既遂结果还是按照初始的计划出现了,并且可以归责于初始的犯罪行为,则行为人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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