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电视台为举办比赛,经过招标投标,与三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三丰建筑公司承包新的演播大厅的工程建设。请问:(1)三丰建筑公司拟将其承包工程的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交由具备资质的远桥公司、莲舟公司、松溪公司、梨亭公司完成,应否征得波斯电视台的同意?(

admin2013-06-09  27

问题 波斯电视台为举办比赛,经过招标投标,与三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三丰建筑公司承包新的演播大厅的工程建设。请问:(1)三丰建筑公司拟将其承包工程的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交由具备资质的远桥公司、莲舟公司、松溪公司、梨亭公司完成,应否征得波斯电视台的同意?(2)设远桥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青书公司,该转包合同效力如何?若青书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呢?(3)设三丰公司将部分工程交由松溪公司完成,松溪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谁应对波斯电视台负责?
韩昭在决赛中被淘汰后,将一卷由朋友帮忙拍照的她参加历次比赛的胶卷交给泰山照相馆冲洗,不料,该胶卷被照相馆不慎丢失。照相馆以交给韩昭的收据小条上写明:“如有丢失损毁,赔偿5—10倍胶卷价格。”为由,只愿意赔偿200元。请问,照相馆的声明性质如何?是否有效?为什么?若韩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

选项

答案格式条款。有效。不存在无效之事由。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该胶卷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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