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7年,同时对被害人高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一并作出了判决。叶某不服刑事部分的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因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则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上诉书和抗诉书都由上诉者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了

admin2014-12-08  42

问题 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7年,同时对被害人高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一并作出了判决。叶某不服刑事部分的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因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则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上诉书和抗诉书都由上诉者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叶某,听取了高某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充分,但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叶某量刑不当,应当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但是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改判叶某的第一审判决,经过这种调查讯问式审理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量刑不当为由将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县人民法院安排原合议庭的成员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判决确实存在量刑不当问题,于是改判叶某有期徒刑10年,并且将原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额也作了改判,并在判决书中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最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西南政法2004年研)问:在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选项

答案本案中,法院的裁判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以下几处:(1)抗诉书不应直接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本案若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量刑不当,则应通过某县人民法院,即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市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2)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改判叶某的第一审判 决的认识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因被告人与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上诉和抗诉,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判时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 (3)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量刑不当为由将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县人民法院安排原合议庭的成员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的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本案应由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 (4)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调查讯问式审理方式不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此,对于上诉案件,二审审理方式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问的审理为补充。对于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开庭审理,仅仅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方式,即作出判决,显然不当。 (5)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量刑不当为由将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二审法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所以应当改判,而不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6)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后,在判决书中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的提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所作出的判决,应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 (7)县人民法院不应将原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额也作了改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判决或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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