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唐律关于诉权的规定。

admin2015-12-30  25

问题 简述唐律关于诉权的规定。

选项

答案唐代严格了告诉的各项程序,规定告诉必须自上而下,由县至州,再由州至中央。对于越级告诉,以及官府受理者,规定了“各笞四十”的处罚。为有效地镇压“谋反”、“谋逆”、“谋叛”等严重犯罪,唐代又允许人们“密告随近官司”,并严惩知情不告者。唐律规定,知谋反及大逆而不告者,处以绞刑;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为防止告诉产生损害封建伦理关系的反作用,唐律对卑亲属控告尊亲属,奴婢、部属控告主人的,作了严格限制。除有确凿证据可告发“谋反”、“谋逆”、“谋叛”等罪外,严禁卑幼告尊长亲属,严禁部属、奴婢告主。有违犯者,一律处以绞刑。为加强封建皇帝对狱讼的强制,唐律又规定了直诉制度。凡案情较重,又有冤抑或不能申诉者,可以不经审判机关,不通过一审程序,而通过邀车驾上表,或赴京击打闻鼓上表直诉皇帝。《斗讼律》曾规定:“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与此同时又严格限定直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冲撞皇帝的仪仗队,否则,给予“杖六十”的处罚。对于“诉而不实者”,则予以“杖八十”的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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