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公司自2009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1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天虹公司。2011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天虹公司破产。此时天虹

admin2015-08-06  34

问题 天虹公司自2009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1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天虹公司。2011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天虹公司破产。此时天虹公司的全部资产为9 687.5万元,全部债务为27 134.6万元(不含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万元。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A银行,其在天虹公司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 896.2万元,以该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 500万元。天虹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
    (1)天虹公司总经理李于2011年1月12日向B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5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
    (2)天虹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向C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11年5月10日;③天虹公司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11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D公司向天虹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天虹公司在D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题:
对破产裁定之后,债权人举报天虹公司负责人的各项行为应分别如何认定,怎样处理?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本案中破产企业天虹公司对B公司和C公司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D公司的债权的行为均为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被查出的,由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对破产债权人追加分配。追回的财产共计331万元,即85+96+150。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zqQ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