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唐律.杂律》的规定,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是( )。

admin2017-10-16  24

问题 根据《唐律.杂律》的规定,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是(    )。

选项 A、坐赃
B、受财枉法
C、受财不枉法
D、受所监临财物

答案A

解析 《唐律.杂律》在篇首就“坐赃致罪”设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受财枉法罪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即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罪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罪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坐赃罪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因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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