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关某、张某、朱某和赵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某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为股东秦某提供保证事宜,刘某、关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朱某明确表示反对,赵某弃权,会议召开情况被详细记载于会议记录,秦某还款前逃匿,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受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

admin2010-06-25  57

问题 刘某、关某、张某、朱某和赵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某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为股东秦某提供保证事宜,刘某、关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朱某明确表示反对,赵某弃权,会议召开情况被详细记载于会议记录,秦某还款前逃匿,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受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选项 A、刘某等5人
B、刘某、关某、张某、赵某
C、刘某、关某、张某
D、5人均不承担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能决定,本题中董事会违反法律规定,对向股东提供担保事项进行决议,参加会议的董事应承担责任,但是朱某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所以朱某不承担责任,赵某仅表示弃权,未表示反对,所以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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