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I外商有限责任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胡某担任软件开发部技术总监。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胡某月工资为13000元,但公司不负责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该公司为职工安排了接送上下班的交通车,胡某自2011年5月购买小轿车后

admin2022-12-27  20

问题 2010年5月,I外商有限责任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胡某担任软件开发部技术总监。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胡某月工资为13000元,但公司不负责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该公司为职工安排了接送上下班的交通车,胡某自2011年5月购买小轿车后。就不再乘本公司班车而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2011年6月10日,胡某在下班时间驾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违章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其腿部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违章驾驶的小轿车车主应对这起交通事负主要责任。治疗痊愈后,胡某要求I公司按工伤处理,而I公司认为双方已就社会保险事项达成协议,公司支付胡某高额工资。就是要胡某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化解风险,胡某本人对此已经同意。无权反悔,胡某受伤费用应由自己承担。胡某要求I公司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I公司拒绝。于是,双方产生争议。
问题:
胡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导致负伤应否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何在?

选项

答案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胡某所遭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且责任主要在肇事车主,故依上述规定第六项。胡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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