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17-05-25  24

问题 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据此,AD正确,C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身份是否查清,并不影响他的律师帮助权的行使。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s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