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51,多)

admin2014-02-17  27

问题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51,多)

选项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韵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答案A,B,C,D

解析 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本题中,该演员向慈善机构的捐赠需要该慈善机构表示接受,方成立生效,因此,捐赠行为也就是赠与合同是双方行为,而不是单方行为,所以A项错误,当选。
     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承揽合同等。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错误,当选。   
     根据效力区分,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主要指物权)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如抵押行为、地役权行为、典权行为、转让行为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如设立租赁合同行为,保管合同行为等。本题中,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通过这一行为,使得抵押权人直接获得了抵押权而无须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才能发生抵押权的设立效果。因此,C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属于处分行为,故C项错误,当选。   
    以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诺成性行为,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无需再为标的物之交付的民事行为。绝大多数合同行为都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即诺成性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还不算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须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的交付,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D项中,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的标的物,虽然发生了交付,却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不成立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实践法律行为,故D项错误,当选。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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