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2008年卷二第55题、2000年卷二第70题)

admin2017-03-01  35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2008年卷二第55题、2000年卷二第70题)

选项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同样情况还有2002/2/35.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告诉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共谋的共同正犯。甲与乙已有共谋,形成了共犯故意,甲、乙均有实行的意图,实行犯罪的只有甲没有乙,由于乙没有切断自己的共谋行为与甲的实行行为之间的联系,应认定共谋的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2)选项B,互相帮助对方实施实行行为。甲构成走私毒品罪,乙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两罪的重合部分为“走私行为”,按通说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而不是部分行为共同说)难以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在甲、乙明知对方的走私对象时,可以认定甲、乙是对方犯罪的次要的实行犯。亦即,甲是走私毒品罪的主要实行犯,乙是走私毒品罪的次要实行犯,二人共同实行了走私毒品行为;乙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要实行犯,甲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次要实行犯,二人共同实行了走私淫秽物品行为。故二人构成共同犯罪。(3)选项C,甲告诉乙情况表示甲、乙事先有通谋,并且甲、乙均知晓是二人一起实施犯罪,尽管之后的窃取行为有可能是各自实施,但乙的实行行为显然与甲之前的告知行为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共同犯罪。(4)选项D,医生与护士之间不属于“故意+过失”的同时犯,或者间接正犯的情况。根据案情,护士已经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患者死亡的结果仍然实施,护士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属“故意+故意”的情况。并且,护士也明知甲需要通过其本人的行为来杀害患者,明知二人一起实施的情况,具有共同故意,实施了实行行为,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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