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知识产权法中设权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模式的区别。

admin2022-12-28  38

问题 试述知识产权法中设权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模式的区别。

选项

答案在民法理论上,所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统称为“法益”。 保护法益的常见手段是预先创设权利,此种保护模式可称为“设权模式”。但是民法并不认为设权模式是保护法益的唯一途径,有时法律不能正面地设定权利,只能消极地禁止某种行为,于是该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在客观上就得到了保护,成为权利之外的法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现,正是由于设权模式对法益的保护存在局限。 在知识产权法当中,知识产权法保护基于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产生的利益,其保护模式包含设权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模式。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绝对权,我们可称之为“狭义知识产权”。如果把知识产权理解为一切受到法律保护的、基于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产生的利益,则不仅包括狭义知识产权,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相关法益,我们可称之为“广义的知识产权”。 因此,在观念上必须区分广义知识产权法中的设权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模式。 具体而言,设权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模式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设权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模式的价值目标不同。设权模式直接追求对财产的保护,以权利为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模式直接约束行为方式,以义务为核心。设权模式是“可以排他地为某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模式是“不得为某行为”。 (2)设权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模式的调整技术不同。在立法技术上,设权模式的优点是利益范围明确、易于第三人认识自己的义务范围、便于法官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模式的优点则在于其灵活性,避免因成文法的局限使不正当竞争行为逃脱法律约束,对设权模式起着补充的作用。 (3)设权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模式确立的责任性质不同。设权模式着眼于财产保护,权利人可以禁止一切客观上妨碍财产权的行为,无论第三人有无过错。反不正当竞争模式的目的在于制止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的非法性不能脱离主观恶意。 (4)混淆设权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模式会损害利益的平衡。权利的绝对性与公示性不可分离,设权模式将权利取得的条件与内容事先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公众可以知晓,减轻了义务成本。反不正当竞争模式所保护的利益对象在创造性程度上达不到设权模式的要件,或者利益主体没有完成绝对权产生所必需的公示(注册登记),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模式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因此,设权模式的绝对保护与其保护条件的严格性之间达成了平衡,而反不正当竞争模式的相对保护与其保护条件的宽松度之间也是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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