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饮料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6年3月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派员对其2013年1月~2016年2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3年5月份有一笔销售业务,和对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表明该批饮料的不含增

admin2017-05-10  23

问题 某饮料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6年3月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派员对其2013年1月~2016年2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3年5月份有一笔销售业务,和对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表明该批饮料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500万元,增值税款85万元,企业按照合同签订的价款和税款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585万元,因对方延期付款,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600万元,收到汇票后该企业直接向银行承兑。该企业对该笔业务申报的销项税额为85万元。
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应该按照512.82万元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4月1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派员送达该企业,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21794.87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16年5月17日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5557.69元。
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华信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
判断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应该按照512.82万元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正确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该企业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中超过发票金额的15万元实际上是延期付款利息,所以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应当补缴增值税=150000÷(1+17%)×17%=21794.87(元)。 ②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1794.87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是正确的,纳税人不进行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③企业于2016年5月17日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时。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5557.69元是正确的,因为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企业在2016年5月17日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21794.87×50%×17×3%=5557.69(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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