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6年卷三第49题)

admin2021-11-02  40

问题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6年卷三第49题)

选项 A、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B、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C、应当直接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D、只能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B

解析 该题属于经过两审终审后,在再审程序中发现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A是不正确的。选项C当然不正确,因为即使需要发回重审也应当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而不是发回二审法院重审。选项D虽然可以保护张某的上诉权,但是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所以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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