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为偿还其欠该市某食品加工部(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的货款,签发了出票日期为2003年8月20日,金额为3400元人民币的中国农业银行该市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票据。8月22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该市东胜

admin2010-06-25  53

问题 沈阳市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为偿还其欠该市某食品加工部(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的货款,签发了出票日期为2003年8月20日,金额为3400元人民币的中国农业银行该市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票据。8月22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该市东胜庄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13400元,并且没有做过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上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的身份将该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沈阳支行向阳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沈阳支行光华路营业所从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3400元,转入饲料厂账户。5月底服务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10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服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料厂承担经济损失13400元,支票金额涂改,两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后经司法技术鉴定,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系消褪后书写而成,且在饲料厂经手前已被改写。请问:
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如何处理? (    )

选项 A、出票行为无效
B、出票行为有效,但补记前的支票不能使用或转让
C、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进行补记
D、只能由出票人本人进行补记

答案B,C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所以B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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