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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500元每部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每部15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
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500元每部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每部15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
admin
2015-06-17
38
问题
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500元每部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每部15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
选项
A、合同关系未成立
B、合同关系成立
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
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交叉要约的问题。对于交叉要约,我国法律暂无规定。在学理上,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意见不一。采实质说的学者认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内容既然一致,自应成立合同;采形式说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故可推论,我国法律采形式说。按照形式说的观点,本题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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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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