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月公司与楚翔公司约定,由新月公司向楚翔公司交付100吨水泥,楚翔公司付款20万元。之后,楚翔公司将水泥转卖给和平公司,并约定由新月公司向和平公司交付,和平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楚翔公司支付价款25万元。余某以自有汽车为楚翔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

admin2021-02-27  19

问题     新月公司与楚翔公司约定,由新月公司向楚翔公司交付100吨水泥,楚翔公司付款20万元。之后,楚翔公司将水泥转卖给和平公司,并约定由新月公司向和平公司交付,和平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楚翔公司支付价款25万元。余某以自有汽车为楚翔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和平公司不付款时,楚翔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张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和平公司不能付款时,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和平公司收到水泥后未依约向楚翔公司支付25万元,于是楚翔公司向余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余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范某。范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甲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主要经营运输业务,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在范某办理出资手续后,汽车的所有权人有(    )。

选项 A、楚翔公司
B、余某
C、范某
D、甲合伙企业
E、钱某

答案D

解析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选项D,汽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其财产权应当转入甲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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