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

admin2018-03-23  31

问题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8题)

选项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特殊抵押中的共同抵押、担保物权的竞合。本题中,甲与银行约定以其机器设备担保40万贷款,丙与银行约定以其自有房产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前者属于动产抵押,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后者属于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要件。根据题目可知,两个抵押权均已依法设立,且当事人之间关于担保份额的约定是有效的,成立按份共同抵押。所以银行要想实现全部债权,只能按照约定份额分别去主张抵押权,而非选择其一实现,并且两个抵押权的实现无先后顺序的要求,故A、B选项错误。当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和质权并存时,由于动产抵押未登记,没有公示,相对于质权而言,质权人应优先于动产抵押权人受偿,故C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直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D选项也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对于登记的动产抵押和质权而言,由于两者同样都存在公示,动产抵押是登记公示,质权是交付公示,此时,理论上认为,既然都有公示,应当按照成立的时间先后优先受偿更具合理性。故尽管D项的表述有《担保法解释》第79条作为依据,但《物权法》通过之后,这一条中规定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通常被认为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因为依据《物权法》,动产的抵押生效是不需要登记的,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因此该规定具有理论上的瑕疵。此题为单项选择,应当选择没有任何瑕疵的选项,故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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