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卷一第68题)关于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8-06-28  33

问题 (2016年卷一第68题)关于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当事人可以自知道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B、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复议费
C、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D、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C

解析 A.《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34条规定:“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1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9条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得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在受理前后或者受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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