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5月,大洋商场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李某,委托他为本单位购买装饰材料。2003年6月,李某用空白合同书与虹丽羽绒服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购买1 000件羽绒服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金额为117 000元(

admin2009-02-15  31

问题 大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5月,大洋商场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李某,委托他为本单位购买装饰材料。2003年6月,李某用空白合同书与虹丽羽绒服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购买1 000件羽绒服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金额为117 000元(含税价),合同规定货到后付款。李某将签好的合同交回大洋商场,经理对此合同未置可否。2003年 7月虹丽羽绒服厂将1 000件羽绒服运至大洋商场,并将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给大洋商场,大洋商场验收合格后于当月将羽绒服全部零售出去,每件售价234元,但大洋商场一直以李某超越代理权限与虹丽羽绒服厂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虹丽羽绒服厂于是将大洋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大洋商场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的责任方是谁?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3) 分别计算虹丽羽绒服厂和大洋商场就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选项

答案(1) 大洋商场应负违约责任。这是因为,李某的代理行为本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其与虹丽羽绒服厂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由于大洋商场在虹丽羽绒服厂将货物运到后,非但未予拒绝,反而验收后出售,实为追认了李某的代理行为。由于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如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该合同有效,故大洋商场与虹丽羽绒服厂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大洋商场应认真履行合同。但是,大洋商场在货到后迟迟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大洋商场应支付给虹丽羽绒服厂货款117 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3) 虹丽羽绒服厂应缴纳的增值税=117 000÷(1+17%)×17%=17 000(元)。 商业企业在支付完购进货物的全部货款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即使大洋商场已收到虹丽羽绒服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货款未付,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所以大洋商场应缴纳的增值税=234×1 000÷(1+17%)×17%=34 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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