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笔货物销售合同,CIF天津港,信用证结算。中国公司后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证。中国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委托中国银行伦敦分行通知出口商。英国公司交运货物后,由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对其进行了议付。货物到达天津港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完全无价值。对于此

admin2013-05-03  28

问题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笔货物销售合同,CIF天津港,信用证结算。中国公司后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证。中国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委托中国银行伦敦分行通知出口商。英国公司交运货物后,由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对其进行了议付。货物到达天津港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完全无价值。对于此事件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与中国银行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形式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B、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法院接受后应在4日小时内作出裁定
C、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作为通知行和英国乙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D、该案中的信用证并未注明是否可撤销,因此应视为是不可撤销的

答案4

解析 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是:(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2)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是以开证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形式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3)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有争论的。一般认为如果是可撤销信用证,两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如果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则该信用证构成两者之间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开证行在收到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承担保证付款给受益人或议付行的责任。单、证不一致时,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对单拒付。一经付款,开证行不能向受益人追索。该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也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根据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4)通知行和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5)通知行和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题中开证行是中国银行,开证申请人是中国甲公司,受益人是英国乙公司,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则既是通知行也是议付行。所以,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第9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12条: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题中,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完全没有价值,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第8条,因此属于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甲公司有权请求法院中止支付款项,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规定,凡不注明是可撤销信用证的,均视为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因此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Rf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