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9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9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dmin2012-03-30  48

问题 甲公司于2009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9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选项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 ①付款人丁银行的确不是支票的债务人,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②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其签发的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为空头支票,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③支票的债务人为出票人甲公司,不包括乙公司。④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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