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罗某开车出去游玩,途中看到路边女子王某向其招手。王某告诉罗某自己的脚扭了,不能走路,希望能带她一程。罗某见王某颇有姿色,心生歹意,便满口答应。待王某上车之后,罗某谎称要先去办点事,实际上却将车开到郊区非常偏僻的山脚下。罗某见周围没有房屋,便开始对王某

admin2015-09-30  25

问题 某日,罗某开车出去游玩,途中看到路边女子王某向其招手。王某告诉罗某自己的脚扭了,不能走路,希望能带她一程。罗某见王某颇有姿色,心生歹意,便满口答应。待王某上车之后,罗某谎称要先去办点事,实际上却将车开到郊区非常偏僻的山脚下。罗某见周围没有房屋,便开始对王某动手动脚,并要求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意识到自己的处境非常艰难,只好假意应允,但告诉罗某此处不够隐蔽,被人发现不好,要求到山上去,罗某应允。待罗某搀扶王某上山之后,王某发现半山腰有一个粪坑,大概有两米深,心生一计。王某让罗某停下,指着粪坑旁边的一块平地说:“山上太陡了,就这块还平整,就这吧。”罗某看情况确实如此,就答应了。罗某在王某的催促下开始脱衣服,这时王某用尽全力撞向罗某,将其撞到了粪坑里。之后王某又举起旁边的一块石头向罗某砸去,然后逃离。罗某被石头砸晕,并在粪坑中被淹死。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首先,王某进行防卫时存在不法侵害。所谓“存在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罗某在王某将其推进粪坑之前犯意已经完全暴露。尽管王某答应与罗某发生性行为,但这只是一种缓兵之计,并非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推测,若王某不答应罗某的请求,罗某必然会实施强奸行为。因此,这时罗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王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对王某的不法侵害。王某将罗某推下粪坑后又用石头砸他,那么后行为发生之时罗某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了呢?从自然意义上讲确实是这样,因为罗某在粪坑之中,自然无法加害王某。但正当防卫要件中的“不法侵害”更应当从其规范意义上来认识和理解。从案件的具体情况看,王某脚扭了,根本跑不快,而粪坑只有两米,罗某爬上来只需要很少的时间,可见王某的安全仍处在严重的危险之中。若认定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从而剥夺王某进行正当防卫的机会,那就迫使王某必须忍受这种危险,这不符合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也不符合刑法的任务和目的。因此应认定此时不法侵害仍在继续,王某仍有正当防卫的机会。 (2)其次,王某先是将罗某推下粪坑,后又用石头将其砸晕,并最终导致其死亡。但即便如此,王某的防卫仍未超过必要限度,仍不构成防卫过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于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即使造成伤亡后果,也不应一概认定防卫过当。当然,这一条文也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只要是针对这些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就不可能过当”,是否过当仍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本案中王某身处险境,且脚上有伤,周围也不可能有人援救,那么她唯一可能采取的方法就是击倒罗某。法律不可能期待王某在当时的情形下还要顾念罗某的生死,并恰当的调整打击力度,所以尽管王某的行为与罗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也不用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Q5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