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admin2009-01-15  40

问题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选项 A、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B、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D、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答案A,B,C,D

解析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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