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某高校教师甲与北京市海淀区某研究所研究员乙于2004年10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定居于北京市海淀区。结婚不到半年,乙被派往德国进修。2006年9月,乙在德国向某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甲知悉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提起了离婚之诉,对本案无管辖

admin2022-01-27  25

问题 天津市河东区某高校教师甲与北京市海淀区某研究所研究员乙于2004年10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定居于北京市海淀区。结婚不到半年,乙被派往德国进修。2006年9月,乙在德国向某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甲知悉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提起了离婚之诉,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法院是:(    )。

选项 A、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B、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C、美国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1,8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故本题B、C项法院有管辖权,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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