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55题)

admin2014-12-09  24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55题)

选项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答案A,B,C

解析 ①《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丙、丁构成连带共同抵押,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无先后顺序限制。故A选项正确。在连带共同抵押中,某一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追偿权的行使也无顺序限制。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即使未向债务人甲追偿,亦可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连带共同抵押人丁追偿。故B选项正确。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戊、己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乙行使保证债权没有顺序限制,可以请求任一保证人或者全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某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具有顺序限制,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按照连带共同保证人内部的份额按比例追偿。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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