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卷二第56题)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37

问题 (2011年卷二第56题)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优先权的期间应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申请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
B、如果优先权期间的最后一日在请求保护地国家是法定假日,该期间应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C、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不应延展优先权的期间
D、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但不适用于商标

答案A,B,C

解析 A.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A.至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专利:申请的分案]C规定:“(1)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2)这些期间应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申请日不应计入期间之内。(3)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请的日子,期间应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故选项A、B正确,符合题意。
    C.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1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规定:“(1)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2)该项临时保护不应延展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之日开始。(3)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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