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凌晨回家时,看见丁某正在自动取款机取钱,于是二人心生歹意,由张某将丁某按在地上。李某将其卡里的现金全部取走。不巧被正在路边巡逻的警察看见,张某和李某被警察制服后,依法_被带到A区公安局。该案于2013年1月10日被A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李某在A区公

admin2017-10-17  29

问题 张某和李某凌晨回家时,看见丁某正在自动取款机取钱,于是二人心生歹意,由张某将丁某按在地上。李某将其卡里的现金全部取走。不巧被正在路边巡逻的警察看见,张某和李某被警察制服后,依法_被带到A区公安局。该案于2013年1月10日被A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李某在A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对其讯问的第二天即聘请了辩护人。案件侦查完毕后,于2013年3月25日被依法送交到了A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张某决定由其经商的父亲张某某担任其辩护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张某和李某的刑事责任,于2013年6月10日依法提起公诉并派检察员郝某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开庭审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提出公诉人郝某是被害人丁某的亲弟弟,依法应当予以回避。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在讯问期间,公安机关以暴力的方式取得了李某供述的2年前张某的强奸行为,并向法院提交了出现在李某身上大面积淤青的照片和医院的诊断结论。
张某的辩护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享有的权利包括(    )。

选项 A、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B、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会见张某
C、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过丁某提供的证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案件材料
D、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能够证明张某罪轻的证据材料
E、未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与张某通信

答案A,B,D

解析 非律师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有:(1)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3)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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