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蓝光有限公司是青云有限公司开办的子公司,2006一年,青云有限公司出资70%,蓝光有限公司出资30%,共同投资创办了宏远有限公司,由青云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兼任宏远有限公司董事长。根据上述情况,若蓝光公司对外负债100万元无力偿还,

admin2022-03-15  36

问题 青云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蓝光有限公司是青云有限公司开办的子公司,2006一年,青云有限公司出资70%,蓝光有限公司出资30%,共同投资创办了宏远有限公司,由青云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兼任宏远有限公司董事长。根据上述情况,若蓝光公司对外负债100万元无力偿还,以下哪些说法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选项 A、蓝光公司是青云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要求青云公司偿还
B、蓝光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蓝光公司对宏远公司30%的股权用以还债
D、蓝光公司是宏远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宏远公司偿还

答案B,C

解析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公司就是财产独立的法人,股东债务不可以要求公司偿还。本题中,蓝光公司虽然是宏远公司的股东,但是蓝光公司出资后,宏远公司即财产独立,无义务为其股东蓝光公司偿还债务,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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