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admin2020-11-19  34

问题 (2007年)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选项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答案A,B,C

解析 A选项当选。《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可见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违反了地域回避的规定。   
B选项当选。《公务员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可见当刘某是工商局局长(领导职务)时,作为其亲属的侄子不能在同一机关从事人事工作,因此违反了这一法条确定的回避规则。   
C选项当选。《公务员法》第76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这一选项中王某作为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执法对象是其妻之弟,也即与他的亲属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予以回避。   
D选项不当选。根据上述B选项的解析中《公务员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具有领导职务,他的妻子从事的并非法律所禁止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可见没有违反回避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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