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A直辖市南城区的海陵酒店,被确定为定期定额纳税户,其老板张某于 200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钱某经营,钱某每月向张某交承包费4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张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2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

admin2009-02-15  35

问题 资料:A直辖市南城区的海陵酒店,被确定为定期定额纳税户,其老板张某于 200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钱某经营,钱某每月向张某交承包费4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张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2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2年7月20日主管税务所税务人员找到张某,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7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50000元,税务机关履行了告知程序。责令期限已过,张某仍未缴纳税款,且未要求听证,税务机关依法扣押张某运输卡车一辆。8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城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海陵酒店已经在7月底关门停业,钱某不知去向,于是税务机关将扣押的张某的运输卡车一辆于8月10日以84500元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50000元、罚款25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剩余款项于8月20日退还张某。张某不服,于8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城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要求:作为一名注册税务师,请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南城区地税分局的行为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2)复议后张某如果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是哪个税务机关?

选项

答案(1)南城区地税分局没有将强制执行措施后的剩余款项及时退还张某。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 本案中税务机关已经在8月10日将小汽车依法拍卖,但在8月20日才将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已超过了3日,属于行政执法不当。 (2)本案中因为市地税局作出了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张某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以南城区地税分局为被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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