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题)

admin2017-03-07  27

问题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题)

选项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

解析 对着手的判断应当实质地把握。所谓着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换言之,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只有达到紧迫的程度,才能视为实行行为的着手。唯有如此,才能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区分。因为犯罪预备行为对法益也产生危险,如果不要求实行行为对法益产生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就无法将二者进行区分。至于如何判断行为对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则需要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考查行为是否已经接触或接近目标,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利用所制造的条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立即就会造成实害结果等。乙欲杀死丈夫甲,投毒于饭菜中,等待甲回家来吃。此时,乙的投毒行为是否属于杀人的“着手”?对此不能形式地、孤立地判断,而应实质地、具体地判断。如果乙在甲的面前向甲的饭菜投毒,或将有毒饭菜端到甲的面前,乙的行为对甲的生命显然已经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已经属于杀人的“着手”。如果乙在家里投毒,丈夫尚在外面。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相当间隔,乙的投毒对甲的生命虽产生危险,但尚未达到紧迫、直接的程度,此时不属于杀人的“着手”。所以,C、D项是错误的。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中止的区分在于。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还是自动的。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表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题中“久等未归”描述的就是这种情形,行为人乙面临两种选择:“继续等”还是“放弃等”。乙选择了“放弃等”并倒掉饭菜,成立犯罪中止。需要说明的是,题中描述乙“惧怕法律制裁”,是否表明乙是被迫放弃犯罪?对此应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害怕当场被发觉而不能继续实施犯罪。所以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如果行为人害怕日后被发觉、会受法律制裁而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题中乙的“惧怕法律制裁”属于害怕日后被发觉,因此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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