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

admin2022-12-29  37

问题 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题中,德凯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佯装感兴趣并屡次向真诚公司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这一行为明显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而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最终没有签署合同,真诚公司因此受到损失。而德凯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但其损失是由自己造成。由此,本题中A、D选项说法均错误,B选项为正确选项。
    根据《民法典》第50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未订立合同,德凯公司也不应将缔约过程中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故本题中C选项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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