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李某的个体餐馆2012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2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

admin2013-03-06  22

问题 (2013年)李某的个体餐馆2012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2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于2012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李某。
  问题:
  (1)县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李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淮?
  (3)李某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县地税局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纳税人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罚款金额是其欠缴税款的2倍,是符合规定的。   (2)李某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县地税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是市地税局,也可以是县人民政府。   (3)李某应于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规定。   罚款不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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