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admin2016-07-20  23

问题 试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项

答案(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的人数相同。我国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在县级和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4)差额选举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差额选举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性。 (5)秘密投票的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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