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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李某,男,30岁,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5月7日被逮捕。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典犯故意杀人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8年夏,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合作发行武侠小说《
案情:被告人李某,男,30岁,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5月7日被逮捕。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典犯故意杀人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8年夏,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合作发行武侠小说《
admin
2008-12-16
26
问题
案情:被告人李某,男,30岁,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5月7日被逮捕。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典犯故意杀人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8年夏,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合作发行武侠小说《失魂引》一书。该书发行后,王某按照约定将印刷发行费转到某印刷厂曲印刷厂将其中的5万元转到李某及其女友经营的长安新兴书社,李某家人将钱取出。但李某对此次与王某合作获利分配十分不满,并对王某怀恨在心。 1996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拿着尖刀来到王某家欲对王某实施报复,因王某不在家才作罢。同年4月28日下年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再次携带尖刀窜人王某家,向年睡刚起的王某腹部连刺两刀后逃离现场。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腹主动脉被扎断致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先后于1991年至 1996年在河北省精神病防治院、解放军256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 1996年5月20日,经过天泽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李某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李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有部分责任能力。请从法理学的角度,结合刑事法律规定,分析此案例中李某的违法行为。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选项
答案
根据法理学的基本知识,—般地说,违法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 (1)违法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2)违法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里讲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违法的作为是指做出厂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的不作为是指没有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行为的违法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密切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 (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在刑事法律领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的重要依据。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上据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结合刑事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李某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前者由于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正常,应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后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故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犯罪情节、手段、后果等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后者由于完全丧失辨认自已行为的性质,或者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尽管行为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但不是犯罪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有精神障碍,致使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明显削弱。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既有犯罪成分,也有病理性精神障碍因素。他们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只有部分缺损;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其主观上有一定的罪过,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疾病而削弱其主观恶性有所减轻,因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减轻。 1979年刑法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而本案一审阶段正是1979年刑法实施期间,如何处理本案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一般均酌予从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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