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系三兄妹。2013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14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4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15年

admin2016-06-17  44

问题 甲、乙、丙系三兄妹。2013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14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4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15年,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问题:
丁在本案中有无过错?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为甲持有房屋产权证书,丁没有义务知晓该权利证书的取得是否是合法的;丁购买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丁为购买房屋支付对价,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合同原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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