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税款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国税局未采纳于某的

admin2011-04-23  43

问题 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税款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国税局未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请问:(1)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2)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关系系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县国税局在复议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应以市国税局为复议机关。(2)复议机关可作出如下处理:①确认县国税局决定违法,可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②撤销县国税局决定,可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③直接变更县国税局的决定。(3)于法无据。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再向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zPf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