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乙、丙企业借款,将自己的房屋分别抵押给乙、丙企业,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dmin2016-06-13  35

问题 甲企业向乙、丙企业借款,将自己的房屋分别抵押给乙、丙企业,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企业对甲企业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B、乙企业对甲企业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C、乙企业对甲企业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故该房屋应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D、乙企业对甲企业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故其可以以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为由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的混同对抵押权的影响。《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据此,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混同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自己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对抗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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