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29题)

admin2015-06-17  25

问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29题)

选项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故A项不当选。
    本题为普通合伙企业,故合伙人可以房屋使用权出资,无需办理转移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故B项当选。
该法第15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即可,并未禁止将个人姓名作为商号或字号使用,C项不当选。  该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协议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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