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决议合并为丙公司,随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于2014年1月5日向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公告。其中,丁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收到了通知,并于2014年1月15日看到了公告。此前,甲公司欠丁公司一笔货款已到期,丁公司

admin2020-11-27  23

问题 2014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决议合并为丙公司,随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于2014年1月5日向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公告。其中,丁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收到了通知,并于2014年1月15日看到了公告。此前,甲公司欠丁公司一笔货款已到期,丁公司对该项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日期是(  )。

选项 A、2014年1月1日
B、2014年1月5日
C、2014年1月10日
D、2014年1月15日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丙公司承担),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发出通知的行为),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中断。(注意:构成的含义:①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丁公司表示愿意偿还债务,则不属于“构成”,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②如果丁公司直接向甲公司主张,则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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