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是( )。
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是( )。
admin
2022-03-09
18
问题
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财产的确定。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据此可知,在运输途中且债务人还没有支付货款的货物属于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选项A错误。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选项BD错误。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选项C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pyQFFFM
本试题收录于:
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相关试题推荐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水泥10吨。乙按约定日期向甲交货,但甲因躲避他人债务不知去向。乙无奈,将水泥提存。提存当晚,突降特大暴雨,库房坍塌,水泥被水浸泡,全部毁损。1个月后,甲躲债归来,请求乙交付水泥。乙拒绝,并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和提存费用。
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2004年)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实际损失15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富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表决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的表决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杨某采取的下列行为中,可以有
甲和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为董事长。2018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和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股东、普通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2005年)
随机试题
A、Themonitorsmaydoharmtostudents’study.B、Theirchildrencan’tactfreelybecauseofthemonitors.C、Theuseofthemonit
对于核酸和蛋白质的下述描写,哪些是对的
A.钩藤散与甲基多巴B.麻仁丸与利福平C.女金丹与头孢D.银杏叶与地高辛E.乙醇与安乃近影响药物吸收的中西药联用的药组是()
()的城墙、街道、民居、店铺;庙宇等均保留原有形制,是研究明代县城建制的实物资料。
通过硬件和软件的功能扩充,把原来独占的设备改造成若干用户共享的设备,这种设备称为()。
设X和Y独立同分布,且均服从区间(0,1)上的均匀分布,求ξ=的分布函数F(u).
声卡的组成很简单,主要由一块主音频处理芯片、一块音频混合芯片和一块放大器电路组成。波形声音输入计算机时,模拟信号的取样与量化是由( )完成。
有如下请求磁盘服务的队列,要访问的磁道分别是98、183、37、122、14、124、65、67。现在磁头在53道上,若按最短寻道时间优先法,磁头点的移动道数是______。
定义如下一维数组:inta[5],*p;,则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Atranslatormusthaveanexcellent,up-to-dateknowledgeofhissourcelanguages.Hemustfillfacilityinthehandlingofhi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