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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
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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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知识。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个人合伙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组成;
(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合伙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均可形成共同的出资关系;
(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
(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本题中赵某与钱某口头协议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孙某将门面房折价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收取十分之一的经营收益,根据上述规定,三人之间已成立合伙关系,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B、C、D为错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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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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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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