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

admin2019-09-20  23

问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3.06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6.1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应纳税额为0,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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