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9岁)为骗取保险金,与赵某(25岁)合谋,由赵将王某承包的篙县汽车站的一辆客车烧掉(客车所有权属于该汽车站,投保人也为该汽车站),事后付给赵酬金。两日后,赵携带汽油到该汽车站,将王某停在车站院内的客车烧毁,造成直接损失1万多元。当时于站内停有其他车

admin2014-07-03  24

问题 王某(29岁)为骗取保险金,与赵某(25岁)合谋,由赵将王某承包的篙县汽车站的一辆客车烧掉(客车所有权属于该汽车站,投保人也为该汽车站),事后付给赵酬金。两日后,赵携带汽油到该汽车站,将王某停在车站院内的客车烧毁,造成直接损失1万多元。当时于站内停有其他车辆十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中保财产公司篙县与公司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篙县汽车站支付赔偿款4万元。( )

选项 A、赵某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B、赵某、王某构成放火罪
C、赵某、王某构成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D、赵某、王某构不成保险诈骗罪

答案1,2,8

解析 王某收买赵某犯罪,属于教唆与被教唆的关系,且两人均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因而构成共同犯罪。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虽能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该罪的共犯,但两个都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却构不成该罪。根据《刑法》第199条规定,保险诈骗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王某与赵某不属于这三种人,因而构不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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