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辩护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min2009-03-15  29

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辩护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张某因走私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经查实张某的犯罪情节恶劣,走私数额巨大,若张某的律师提出要求与张某见面,此时,公安机关应该在5日内安排会见
B、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牙巳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5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C、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D、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无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答案1,2,4,8

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的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特定的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据此,A项并不属于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据此,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C项“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是赘语,辩护律师行使所述权利不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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